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财保70号
申请人: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万寿街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70585041E。
法定代表人:程仁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浩,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学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代河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560945504G。
法定代表人:秦武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遵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730,000元的财产;并申请人提供了三套不动产作为担保财产。2021年6月4日,遵义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贵州仁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含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或其他不动产等财产,以73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二、对申请人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权利人均为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查封:1、查封坐落于遵义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18.64㎡】;2、查封坐落于遵义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39.58㎡】;3、查封坐落于遵义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黔(2021)遵义市播州区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17.19㎡】。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