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鑫欣源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291号
原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万寿街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70585041E。
法定代表人:程仁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智,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鑫欣源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760048609L。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
原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鑫欣源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以被告以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冉红霞
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