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1民初2738号之一
原告: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丰报云村贵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在和解协议中,被告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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