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长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财保17号之一
申请人: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街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70585041E。
法定代表人:吴强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遵义长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谢家社区和平大道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AJP74W5H。
法定代表人:陈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刚,贵州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长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曾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遵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移送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黔0304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开设账户为5200××××1739号、在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为2211××××6954号的银行存款,金额合计以160000.00元为限。现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被冻结银行账户需拨付务川分公司,负责保障务川县电力设备安装及抗疫所需电力物资、民工工资等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原冻结银行账户的冻结保全,并提供其位于播州区尚嵇镇新华村肖家坝的遵县国用(2011)第02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7643.7平方米)、位于播州区龙坪镇龙坝社区龙仓组的遵县国用(2016)第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737平方米)作置换担保。
本院认为:遵义长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与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财产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冻结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保全人提供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置换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原冻结银行账户的查封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的规定,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原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新华村肖家坝的遵县国用(2011)第02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7643.7平方米)、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龙坝社区龙仓组的遵县国用(2016)第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737平方米),金额合计以16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一年;
二、解除冻结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行开设账户为5200××××1739号、在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为2211××××6954号的银行存款合计16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阔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继芬
书 记 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