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6278号
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31345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维维大道**潘塘街道办事处**用代码:9132030066898459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