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3051477K,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B区1010室。
法定代表人:许欢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建筑工程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RJN938,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469号4幢3层2586室。
投资人:***。
原审被告:上海添美意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89515609A,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800号2号楼88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鹄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3733395P,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任墅村丁张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翀,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31345041,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478号17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建筑工程经营部(以下简称翻鸿经营部),原审被告上海添美意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鹄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3)苏0282民初19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引起本案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也属于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所涉工程又在宜兴市***,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翻鸿经营部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有证据显示,案涉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宜兴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焦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