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38号
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0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478号17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新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