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11民初186号
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892号(市广电总局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006906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478号17楼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313450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源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帝佳英郡8号楼东第四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7A53N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平顶山源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九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