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源润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2民初26973号 原告:北京***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荆稍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里3号17号楼7单元商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原告北京***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富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天富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天富通公司给付***达公司拖欠工程款62017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中天富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达公司将第1项诉求变更为要求支付工程款45583.15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5日,中天富通公司与***达公司签订了《珠江国际城9#地商品房人防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达公司为中天富通公司建设的珠江国际城商品房进行人防改造工程,工程款为310085元;我司在2018年4月17日给甲方提交了由通州区民防局出具的《通州区人防工程交接书》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甲乙双方在2018年5月14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至此***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现此工程在人防部门手续齐全,中天富通公司已正常合法使用。截止起诉之日中天富通公司第一份合同支付了248068元,尚未支付62017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即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完成清场并向下道工序办理交接手续、技术验收资料交甲方归档,给付95%的工程款。中天富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达公司数次催款,中天富通公司一直拖欠,严重影响***达公司。 中天富通公司答辩称,不认可***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达公司的请求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其承包的工程需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提交竣工材料,***达公司认可部分工程没有施工,结算现在没有完成,我方已经支付了80%的款项,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在工程还在质保期内,我方现不应支付工程5%的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达公司需提交等值有效的发票,我们没有违约行为。***达公司将工程中门窗从钢材质换成铝合金材质,不符合要求,我方要求扣除该部分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天富通公司(甲方)与***达公司(乙方)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珠江国际城9#地商品房人防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珠江国际城9#地商品房人防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合同总价款310085元;结算采用招标图纸范围内,合同价款总价包干;本工程合同工期为62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17年12月10日,计划完工时间2018年2月10日;乙方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完工并移交,向甲方提供经完善的工程竣工资料中乙方需提供的文件中由乙方负责提供的文件,且乙方上报结算资料。经甲方与乙方对数后,对于双方无争议部分,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双方已确认价款的85%,对于有争议部分,待办理结算手续后予以支付;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在30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达到完工验收条件后,应书面通知监理和甲方,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组织监理、乙方、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工程进行完工验收;本工程根据国家有关的工程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包括工艺标准、质量验收标准、综合验收标准;当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甲方后28日内。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乙方报送的月度工程进度款、预算和,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有权直接在最终审定的实际结算金额中扣下核减金额的10%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2018年4月17日,涉案工程通过了通州区民防局备案。2018年5月14日,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达公司主张其向中天富通公司提交了申请工程结算的材料,中天富通公司称双方没有完成结算,***达公司提交了结算申请,但因工程量有争议被中天富通公司退回结算申请材料。 案件审理过程中,***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中天富通公司支付工程款45583.15元,利息不再主张,总工程款5%的质保金15504.25元也已扣除,等质保期届满再另行主张。中天富通公司表示同意支付***达公司变更后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达公司与中天富通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诉讼过程中,***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中天富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5583.15元,中天富通公司表示同意支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北京***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5583.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