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源润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1366号
原告:北京宝源润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荆稍坟村。
法定代表人:郭生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雷,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里3号17号楼7单元商14。
法定代表人:吴广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源润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天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宝源润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宝源润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源润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杨彪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