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1号
申请执行人:五洲大气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北京发展大厦1110室。
法定代表人:赤川博实,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五洲大气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0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辽01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0104执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意晨
审判员 楚 晋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