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辖终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旭,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洲大气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1110室。
法定代表人:赤川博实,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洲大气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11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