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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5642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浦路421号,组织机构代码:577748435。
负责人:王希亮。
被执行人:温州联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江路88号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MA2CN33G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环路1568号寰诺大厦422室,组织机构代码:732016358。
法定代表人:徐承柬。
被执行人:徐承柬,男,1962年0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2年05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宋白虹,女,1962年06月0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联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徐承柬、**、宋白虹银行存款人民币324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