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英特力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49065341T,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北德源路西英特力光通信工业园14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丁世君,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2016358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环路1568号寰诺大厦422室。
法定代表人:徐承柬,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英特力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鲁0891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英特力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891执9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董云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