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执154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10595122。
法定代表人:张炳于。
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环路1568号寰诺大厦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2016358P。
法定代表人:徐承柬。
被执行人温州联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江路88号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CN33G5E。
法定代表人:康虹。
被执行人徐承柬,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宋白虹,女,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康虹,女,汉族,1962年5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联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徐承柬、宋白虹、康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浙0108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联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徐承柬、宋白虹、康虹支付代偿款1200万元,支付律师费29000元,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6000元,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执行中委托被执行人徐承柬、宋白虹、康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承柬、宋白虹、康虹在户籍地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徐承柬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目前尚不具备扣划条件。被执行人宋白虹、康虹在户籍地无社保、公积金缴存记录。
3、本院执行中委托被执行人温州联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管辖法院对被执行人温州联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注册地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温州联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本院执行中前往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在注册地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已制作调查备忘。
4、本案执行中对本案抵押物,即徐承柬名下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2组团21幢802室住宅一套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1380000元,扣除申请人垫付的评估费、因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已向申请人发放案款1159225元。
5、本院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发现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311室房产一套,诉讼阶段已办理查封,查封到期时间2023年11月17日,该房产设定有抵押,正由本院另案处置中,本案已发参与分配联系单。发现康虹名下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卧龙湾路99号(卧龙湾休闲度假区生态第一园棠韵园50幢11层11101房)成套住宅一套,已办理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时间2024年8月18日。经查,首封案件尚未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未发现本案其他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6、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已进行了冻结、扣划,扣划得款45319.63元已作为案款发放。
7、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对外投资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徐承柬、康虹名下有股权。其中徐承柬、康虹持有的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评估,因评估材料不全未能补足,导致无法继续评估。因本案申请人对上述股权有质押,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对上述股权再次进行评估。发现被执行人康虹尚持有宁波联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有对外投资权益,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对上述股权再次进行处置。
8、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保险、证券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财产登记信息。
9、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1年4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10、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执行实施案件约谈通知书,邀请申请人到庭参与约谈,申请人到期参与了约谈,对案件进行了研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联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徐承柬、宋白虹、康虹尚应支付代偿款10835455.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查封到期前若需续封,请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本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方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5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袁 盛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来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