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环路1568号寰诺大厦422室,组织机构代码732016358。
法定代表人:徐承柬。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0)226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天地人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案款15613.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1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7801元、执行费134元。双方当事人就余款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11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来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