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川基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3民初4893号
原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川基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同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清华
书记员  黄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