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303执保2号
原告泰州龙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企公司)与被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品公司)、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闽0303执保1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1596.2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2020)闽0303民初3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龙企公司申请解除对志品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1596.29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林永洲
人民陪审员 戴志峰
人民陪审员 李剑萍
书 记 员 詹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