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力浩机电有限公司、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民初2360号
原告:福州力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西区12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55061640C。
法定代表人:林中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红,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爱华,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开发区快安延伸区4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0105611446124Y。
法定代表人:张信健。
被告: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中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2TKKY2M。
法定代表人:林俊。
原告福州力浩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福州力浩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力浩机电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力浩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福州力浩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姚翠艳
书 记 员 陈佳嫆
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