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佳彩有限公司、上海惠亚地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4334号
原告:上海惠亚地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华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8926699E。
法定代表人:黄建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妙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快安延伸区兴业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11446124Y。
法定代表人:张信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珍和严立森,公司员工。
被告:***佳彩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中西路**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2TKKY2M。
法定代表人:林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惠亚地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佳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惠亚地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可按原告上海惠亚地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惠亚地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4元,减半收取计5152元,由上海惠亚地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桂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雪彬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