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2066号
原告:苏州政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93938059Y(1/1)。
法定代表人:张国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逢,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快安延伸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11446124Y。
法定代表人:张信健。
被告: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2TKKY2M。
法定代表人:林俊。
原告苏州政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苏州政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政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政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计351元,由苏州政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桂堂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雪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