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佳彩有限公司、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2065号 原告: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燕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9392409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快安延伸区4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1144612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佳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中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2TKKY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佳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递交民事撤诉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