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2065号
原告: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燕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9392409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快安延伸区4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1144612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佳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中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2TKKY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佳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递交民事撤诉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苏州巨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