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431民初289号
原告:**,山西省临县人。
被告:***翔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3MA0KQC2R3X。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国旺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KKQP9C。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东大街286号4**201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沁源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43101241506X9。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圣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省沁源县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翔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国旺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沁源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段 瑜
书 记 员 杜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