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申8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柳,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小萍,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喻慎微,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花军,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原审被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衡阳路228(商务中心)802室。
法定代表人:余培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飞,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裕国厦置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蔡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宏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花军、原审被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裕国厦置业(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季明丽
审判员  姜 国
审判员  许银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成上
书记员杜宇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