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31民初467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金湖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湖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衡阳路。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裕国厦置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开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如好,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裕国厦置业(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裕国厦置业(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裕国厦置业(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