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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金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831执2145号 关于金湖县金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92506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执行费42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本院(2015)金商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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