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2216号 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黄山路东侧黄河路南侧2-3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长江路世纪名苑小区1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长江路世纪名苑小区1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万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