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2216号
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黄山路东侧黄河路南侧2-3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长江路世纪名苑小区1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镇长江路世纪名苑小区1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万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