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3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衡阳路228号金湖国际商务中心802室。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北京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严后金,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9元,减半收取7769.5元,由上诉人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856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炜
审判员 朱 佩
审判员 付礼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