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山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百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02民初9557号 原告: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229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监事及总经理,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湖锦尚都1XXXX,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5********。 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3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秦都XX二期五标段基坑支护工程款51819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欠款利息(从2022年1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苑XX段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于2021年3月15日开工,2021年6月15日竣工;2022年1月10日双方结算,工程款金额为718190.00元。2022年1月28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剩余的工程款518190.00元至今未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第十四条约定,被告应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同时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损失,直到付清全部工程款为止。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现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苑XX段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原告;分包方式为包人工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工程于2021年3月15日开工,2021年6月15日竣工;工程完工后一周之内付至总工程款的90%,余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原告工程款,应承担应付未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项目。2022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金额为718190元。2022年1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剩余工程款51819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结算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回执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且双方就案涉工程款进行了核算,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但双方最终结算的时间是2022年1月10日,故欠款利息应自2022年1月11日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8190元,并承担该欠款利息(自2022年1月1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2元,减半收取4541元,由被告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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