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山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7382229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2日,住江苏省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062XXXX709021572。
陕西山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陕058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返还陕西山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为: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8日、8月2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2021年8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600元(扣除执行费100元)。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两辆(思威牌、苏FXXXXX、注册日期:2011/08/29;**、苏EXXXXX注册日期:2004/01/19),因车辆下落不明,且年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上述车辆的执行。
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委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南通市通州区XX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在韩城市XX房XX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6、本院通过发送信息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404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除扣划的存款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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