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财保3号
申请人:上汽万向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管大源。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善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人上汽万向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善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9,8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汽万向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年1月22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善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9,8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19元,由申请人上汽万向新能源客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