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2703号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婷凤,女,199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善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徐海哨,女,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台新公司)与被告上海善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泰公司)、***、徐海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费美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以与被告和解,被告支付相关款项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善泰公司、***、徐海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费美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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