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善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顺平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善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8212号
原告:上海顺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聂利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静,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月29日生,男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顺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善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顺平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平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谭文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婷
书 记 员 姚慧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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