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异81号
异议人:***,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异议人***配偶。
申请执行人: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
管理人:江苏百年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巧杭,江苏百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江苏百年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浩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纯高公司所有的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363套房地产及30、31、32、33号楼在建房地产。异议人认为上述执行行为违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浩公司与纯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二、变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562411.84元,并承担109332841.25元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1229570.59元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联邦国际·昆山现代产业服务园(一期)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50元,由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由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5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锦浩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186975.71元及利息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5)***第00028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执行案号:(2015)**执字第00534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裁定终结执行。后锦浩公司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执670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执670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363套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30、31、32、33号楼在建房地产。
异议人***针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称,1.执行回转(2015)**执字第00534号案件中拍卖并交付过户给上海烜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363套房地产及30-33号楼在建房地产,并依法重新拍卖;2.执行回转(2015)**执字第00534号案件中交付给锦浩建公司的执行款;3.确认作为被执行人纯高公司执行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锦浩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并不适用于其他早已竣工甚至已取得半年以上产权证所设立的抵押债权,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事实和理由:1.(2015)**执字第00534号案件中拍卖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363套房地产及30-33号楼在建房地产中存在大量违法和违规行为。债权人大多是国有金融机构,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没有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最大化保证财产处置参考价公正公平的方式,而是直接委托评估,评估价远远低于市值,且整体拍卖会造成抵押优先权行使的混乱,本案应当将有产权证的房屋单幢、单套分别拍卖;2.交付给锦浩公司的执行款应当执行回转。执行款来源于拍卖款,重新拍卖应返还执行款。被执行人已经资不抵债,法院应当主动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不应当向单一申请执行人清偿;3.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锦浩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更多基于对安信信托《信托贷款合同》、《承诺函》等法律行为的分析,同时安信信托的抵押权主要为在建工程,与***等以六个月以上产权证房屋抵押并不相同。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4.在纯高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通报在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到纯高公司名下有32套无抵押房产的信息。苏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对这些财产先于有抵押的房产进行相应的一个拍卖和执行,造成了事实上的抵押对于普通债权的优先权丧失。
申请执行人称,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已经确认,该判决是终审判决,依法应予以执行;2.本案(2015)**执字第00534号中作出的相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资产依法定程序进行了拍卖,确保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了合法的行使;3.异议人的执行回转请求不符合法定情形,对于异议人的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执行人管理人称,关于管理人发现的32套房产,其中一套是因涉及一房二卖的情况,实际的买受人已经在昆山法院提起诉讼。剩余的31套都在网签的状态。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查明,纯高公司名下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363套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30、31、32、33号楼在建房地产已分别抵押给安信信托公司、建设银行浦东分行、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农行姑苏支行、***、昆山宝盛农村小贷公司、苏州昆逸担保公司等债权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系上述不动产的首封法院,因本案系建设工程优先权案件,故经本院与该院协商取得处置权后,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整体评估拍卖。根据常熟市常诚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常诚评字第(2017)07034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不动产在评估时点的总价值为40106.72万元。本院向所有已知抵押权人送达了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拍卖裁定及具体拍卖信息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公告。经过两次拍卖,上述不动产于2018年3月30日进行的第二次公开拍卖中由上海烜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2.246亿元竞得。2018年4月17日,本院作出成交确认裁定,当日送达买受人,2018年4月18日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昆山市住建局送达成交确认裁定。
另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上述拍卖行为已经在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审查并作出(2018)***执异25号执行裁定,以未发现本次拍卖存在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为由,驳回其执行异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83破12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纯高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是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属于执行实施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的,应当向执行实施部门申请。经本院释明,***拒绝变更其第1项、第2项异议请求。对于其执行回转的申请,本院不予进行执行异议审查。***所提出的第3项异议申请,因其并未以案外人身份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仅对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异议,不符合依据民诉法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的条件,其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应当另行法律途径救济,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至于***提到被执行人管理人发现纯高公司尚有其他财产未能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查封处分,与拍卖行为是否违法不具备关联性,亦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本案仅对纯高公司涉案在建房地产的拍卖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该拍卖行为已经在本院(2018)***执异25号案件中进行了审查,***提出的事由系评估价格过低及对于整体拍卖抑或单独拍卖方式的选择问题,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本案的评估机构系从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同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并非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拍卖标的物的成交情况由网络公开竞价,市场选择来确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本次拍卖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明的五项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明的六种情形。异议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岚
审判员***
审判员丁兵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