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5330号
原告: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0748095740F。
法定代表人:陈和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南路**信用代码91320583789056676N。
诉讼代表人:陆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告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