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3民初5365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兴诚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 蓉
法官助理  徐明伟 书 记 员  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