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1民初4245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立,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礼国,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庄墓镇金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807602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磊,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美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按150元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