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1民初2276号
原告:***,男,1968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立,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美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庄墓金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8076028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美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