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32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B1栋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申请执行人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2民初1774号判决书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工商查询和传唤被执行人调查财产情况等传统方式调查。2019年9月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为案款3.3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1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款3.3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青
审判员辛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