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732民初1773号
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B1栋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空调款269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在原告公司购买空调,共计欠空调款269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二、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空调款,原告进行催收的事实。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2015年6月,被告***向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空调,计欠货款2690元,尔后,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未果,为此,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9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空调,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之利息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付清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货款属违约,应付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690元;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之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2690元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息);
三、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给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兴国锦创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黄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