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9175号
原告:骊阳(广东)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园医疗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骊阳(广东)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2元,减半收取计51.01元(骊阳(广东)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骊阳(广东)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