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首创影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3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水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敦化市首创影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南环城路121号大德创客园5楼505A009号。
法定代表人:周中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首创影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吉2403民初29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敦化市首创影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1年3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我院申请撤回了对被执行人敦化市首创影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2403民初2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