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执355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一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1488XL。
法定代表人:刘水河。
委托代理人:李玉丽,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曦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二路世纪青城二期11号楼3单元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065017719E。
法定代表人:陈忠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曦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曦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曦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期履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4执355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海萍
执行员 曾敬林
执行员 张 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