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海营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991号
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一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1488XL。
法定代表人:刘水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丽,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璇,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海营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子牙南里(万利达实业公司内1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6661047387。
法定代表人:侠习梅。
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营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根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