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5525号
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一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1488XL。
法定代表人:刘水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丽,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59569285K。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道公司)与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明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立即向明道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3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731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3日,明道公司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公司向明道公司购买灯具一批,总价合计365500元;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146200元,发货前支付146200元,所有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53550元,余款17850元在一年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并约定如***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需向明道公司支付逾期货款的3‰作为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明道公司严格依据约定向***公司供应了灯光设备,履行了产品交付义务,但***公司仅支付货款292400元,仍有款项73100元逾期未付。明道公司认为,***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明道公司参照人民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借贷双方约定利率的做法,予以调整。请求支持明道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明道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亦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明道公司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明道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市明道灯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变更为现名称。
2018年7月13日,***公司作为甲方与明道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电脑追光灯、灯光控制台等产品一批,总价款为3655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462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发货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46200元;所有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53550元;剩余款项17850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内付清;产品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1年。合同对交货时间、方式等约定: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往甲方指定地点;到货地点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六路2650号***大酒店。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需向乙方支付逾期货款部分的3‰作为违约金。
2018年11月24日,明道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产品发给***公司。2018年11月26日,***公司经办人李志浩在《收货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收到相关货物。明道公司解释李志浩为***公司驻现场工程师。
***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11月21日向明道公司支付货款146200元,余款73100元(365500元-146200元-146200元)至今未付,明道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明道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明道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向***公司交付货物的义务,***公司未按约定向明道公司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明道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3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应按每日未付款项的3‰支付违约金,现明道公司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该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本院予以允许。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75元,由被告浙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耿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少颖
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