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4199号
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一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1488XL。
法定代表人:刘水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丽,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A座01单元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73966598。
法定代表人:马小军。
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48088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14808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1.5倍计收违约金,自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
因原告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方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对以下证据与事实予以认定: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述:2017年4月19日,广州市明道灯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查明,广州市明道灯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变更名称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河北2017041900)(一下简称“《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就水上嘉年华项目向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灯具一批,合同约定总价合计人民币26923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全部货款。《购销合同》签订后,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发货金额为2480880元。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30日向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尚有货款1480880元逾期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如前所述,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尚欠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80880元有产品购销合同书、收货确认单、发货单、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起算时间点为签订合同次日,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属于约定不明;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被告邮寄法务函(催款还款日前为2020年6月12日前),原告提交的与顺丰速运客服邮箱沟通记录显示该法务函于2020年5月30日被签收,故对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088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088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息);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4元(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9064元),由被告中都乔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田凯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邓秀秀
庄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