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立港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执435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一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1488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立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丹霞庄西区32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666452409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立港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4民初15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汕头市立港广告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4155.0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114执4350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