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2382号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4082345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六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川,男,经理。
被告:山东鲁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P9JQW3C),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芦庄社区东城国际综合楼1**16008室。
法定代表人:于洋,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天津市顺发文斗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