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山东便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清平镇镇政府对过商贸城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便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山东便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26执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