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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某某五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153号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纯,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进,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19号楼1层113室。
法定代表人:赵磊。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3元,由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